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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县十六届人大第五次会议87号建议的答复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安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5-09-04

张玉清代表:

您在县十六届人大第五次会议87号提案,我局已经收悉,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县小区配套用房的关心。我局对您提出的关于新建小区配套用房移交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您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这对于我们进一步做好小区配套用房移交工作带来很大的启发和帮助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安阳县新建小区配套用房移交主要依据中共安阳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安办〔2015〕22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安政办〔2010〕2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安政〔2010〕55号)、《河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管理办法》(豫民文〔2021〕214号)等文件规定。

二、具体规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安办〔2015〕22号)文件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统筹规划建设社区综合用房。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社区综合用房布局专项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建设单位(开发商)必须规划建设社区综合用房,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无偿提供给社区使用;城乡规划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和市居住设计规划对各类居住区及配套设施的规划进行严格审批和管理,办理新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社区综合用房的面积和具体位置。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社区综合协议和承诺。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依法核准建设许可和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审查;要从严监督各类开发居住区社区综合用房按规定交付使用情况。新开发住宅小区在办理房屋预售或产权手续时,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将核准的社区综合用房单独保留、不予销售。按照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各开发建设主体在交付住房的同时,必须同时将社区办公及服务用房全部移交给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办理无偿移交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移交社区综合用房的时间、地点、面积和程序等内容。对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一律不能通过验收,房管部门可以不予办理房屋预(售)手续,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对不能按照协议内容同步交付使用的,按照仲裁协议申请或依法提起诉讼。社区综合用房经验收合格后,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规定将社区综合用房交给所在地民政部门管理,提供给社区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三、未及时移交的原因

随着我县新交付的商品房增多,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前期规划批复的公建配套设施台账,依据相关文件要求积极督促开发商和属地政府签订移交协议。为了持续抓好社区用房移交工作,经过对公建设施移交工作情况的详细梳理,现总结未及时移交的原因,并对社区综合用房移交建立长效机制提出一些建议。

1)具备移交条件,因各方原因未及时签订移交协议的原因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相关文件未明确公建配套设施是否需要移交,是否属于无偿移交等;相关部门未明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标准,如部分房间毛坯房、部分房间地面铺砖,导致属地政府接收时存在争议;移交工作属于多阶段、持续性的工作,牵扯相关部门较多未能形成协调联动机制的;开发商或物业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重视程度不同,因工作安排冲突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签订移交协议的;

2)已签订移交协议,但因各方原因未及时移交到位的原因有:签订的移交协议约定内容不明确,未形成统一格式,开发商或物业对需要移交的用房存在争议拒不移交的;开发商或物业因各种原因临时占用,未及时将需要移交的配套设施内物品移走;

四、形成长效机制的建议

1、移交工作属于多阶段、持续性的工作,牵扯相关部门较多,建议组建安阳县(示范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工作专班形成协调联动机制。专班成立后刻制一枚印章(若需要可向相关部门备案),由专班起草相关文件,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内容及对象、移交程序、相关责任及奖惩机制及处理移交工作中遇见的各种问题等。

2、针对已签订社区综合用房移交协议但实际部分移交或拒不移交的小区,建议明确属地政府主动接收单位责任。由属地政府牵头联合规划局,住建局,民政局,教育局,卫健委,城管局等相关局委,建立一事一议台账,限期移交到位,拒不移交的执法部门介入处理。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县住建局立足自身部门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开发商监管,参照省、市公建配套用房相关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与土地、规划、民政、乡镇(社区)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督促开发企业将具备移交条件的公建配套用房及时移交给相关部门,并配合城市管理局等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安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