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5〕23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2环罚决字〔2025〕23号
安阳市浩正能源有限公司北郭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9F67WB2B
地址:安阳市安阳县北郭乡安楚路与东外环路交叉口东北角
负责人:杨文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安阳市浩正能源有限公司北郭加油站进行油气回收监督性监测,委托第三方河南益民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时发现你单位9号汽油加油枪、11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异常,并于2025年7月24日出具益民环检字第【WT2025090-23】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9号汽油加油枪、11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9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是0.88,11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是0.94,你单位9号、11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检测数据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气液比有关限值要求(气液比标准值范围1.0-1.2)。你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年7月25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7月25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负责人身份;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7月25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合法;4、安阳市浩正能源有限公司北郭加油站加油和燃气 LNG(CNG)联合加气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摘录(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截图(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复印件)1份、厂区平面布置图(复印件)1份,2025年7月25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环保手续合法完整;5、现场检测照片2张、9号、11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照片2张、2025年7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取证, 益民环检字第【WT2025090-23】号检测报告1份,由河南益民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存在的违法事实;6、企业规模证明材料:安阳市浩正能源有限公司北郭加油站职工花名册1份,2025年7月 25日由被委托人提供,证明经营点规模大小;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1 份,网上下载打印,2025年7月25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大队提供,证明相对人行为违反的规范标准;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复印件)1份,网上下载打印,2025年7月25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大队提供,证明相对人受同类处罚次数;9、2025年7月16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绘制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企业现场检查表1份、2025年7月29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大队提供,证明违法事实;10、执法证扫描件,2025年7月29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大队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7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2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25年8月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复查你单位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河南中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编号:HNZB-202507180262,报告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符合GB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要求。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8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5〕2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2025年8月1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请求从轻处罚,理由如下:你单位在出现问题后迅速整改,并于2025年7月17日晚重新检测,取得油气回收检测报告(编号豫HNZB-202507180262号),该报告显示各项指标均正常。我局审核后认为:你单位9号、11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未按照国家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于2025年7月17日晚针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了整改并重新检测,并于2025年7月18日取得密闭性等检查项目均合格的检测报告,你单位积极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责令改正,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从轻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1 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3, 1],处罚金额(X):32960,代入公式:3296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3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因该加油站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所以不考虑该项裁量因素。自定义裁量值 :-6592,最终裁量金额:26368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从轻给予罚款 贰万陆仟叁佰陆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