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5〕20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2环罚决字〔2025〕20号
李建军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527********065X
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依据250605410522010132号环保举报,2025年6月9日上午9时55分至10时35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举报地点进行巡查发现了你喷漆点,现场检查时你喷漆点喷漆房内有一台车牌号为豫EK5G70白色奥迪车,已完成喷漆作业正在烘干,配套废气处理装置处于未运行状态。你喷漆房外面地面有油漆、稀料、调配好油漆若干,废气未收集处理直接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现场气味刺鼻,使用便携式PID检测,显示非甲烷总烃3154.66毫克/立方米。你在从事汽车喷漆服务过程中,汽车喷漆后烘干工序中未按规定开启废气处理装置,调漆工序未按规定收集处理有机废气,致有机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 年 6 月 9 日由当事人李建军本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
2、信访交办单,2025 年 6 月 9 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大队提供,证明线索来源;
3、租赁协议,2025 年 6 月 9 日由当事人李建军提供,证明经营场地位置不符合产业规划:
4、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网上下载打印,2025 年 6 月 9 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大队提供,证明经营点规模大小;
5、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治理设施照片,2025 年 6 月 9 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取证,证明违法事实;
6、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2025 年 6 月 9 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大队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7、调查询问笔录;2025 年 6 月 16 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大队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8、执法证扫描件,2025 年 6 月 9 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大队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6月25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18号),责令你单位停止喷漆行为,拆除喷涂设备清除原料。
2025年7月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按豫0522环责改字〔2025〕1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拆除了喷漆设备清除了喷漆原料,已完成整改。
2025年7月15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5〕2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从事机动车喷漆服务服务活动的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保持废气处理装置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废品回收、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从事废品回收、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情节一般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3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3, 1, 1, 2, 1, 1],处罚金额(X):4148,代入公式:4148 = 3000 + ( 20000 - 3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3²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4148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从事机动车喷漆服务活动的经营者未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肆仟壹佰肆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