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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5〕19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5-08-12

安阳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0522环罚决字〔2025〕19号

 

安阳鑫洲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83150728F

地址: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光明路南段1

法定代表人:刘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5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24312日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豫E54U55柴油车进行检测并出具编号410500282503120937480011的合格的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202534日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豫E54U55柴油车进行检测并出具编号410500282503041023240015的合格的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202513日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豫EK9T12柴油车进行检测并出具编号为410500282501031325050058的合格的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2025228日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豫EVY096柴油车进行检测并出具编号为410500282502281137010021的合格的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调取三辆车四次检测收费收据,环检收费合计570元整。经召回豫E54U55、豫EK9T12、豫EVY096柴油车调查发现三辆柴油车均有切换两驱模式手动切换开关,属于可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适时四驱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应采用加载减速法为车牌号为豫E54U55、豫EK9T12、豫EVY096的柴油车进行检测,实际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的要求为车牌号为豫E54U55、豫EK9T12、豫EVY096的柴油车进行检验(测),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2025522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作出,改变检测方法出具的检验报告,2025522日由安阳鑫洲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以上证据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人员工资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2025522日由安阳鑫洲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相对人身份、授权情况、企业规模、机动车检验(测)资质;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2025522日由安阳鑫洲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相对人项目建设地点、环境影响类别;4、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摘录,2025522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提供,证明相对人违反的国家标准;5、车辆检测收费收据复印件,2025522日由安阳鑫洲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相对人违法所得;6、召回车辆采用加载减速法重新检测的报告复印件,2025522日由安阳鑫洲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限期改正时间;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照片,2025522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提供,证明相对人受同类处罚次数;8、执法证件复印件,2025522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6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1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56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20256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51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613日你单位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以无主观故意、未造成环境污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及经营困难等理由,请求从轻予以行政处罚,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我局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在生态环境部大气司移动源专项组帮扶指导过后,即于514日对豫E54U55进行了重新检测,522日对豫EK9T12、豫EVY096进行了重新检测,上述检测均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均为合格。同时,你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环保责任及经营困难等情况属实。你单位的申辩情况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的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从轻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4, 1, 1],处罚金额(X)152000,代入公式:152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4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自定义裁量值:-30400元,最终裁量金额:1216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从轻处罚款壹拾贰万壹仟陆佰元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伍佰柒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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