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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5〕15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5-07-24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0522环罚决字〔2025〕15号

 

安阳县崔家桥中园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40713874G

地址:崔家桥二中西侧

法定代表人:郝永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5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测,经委托第三方河南益民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并于 2025514日出具益民环检字第【WT2025090-02】号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 1 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你单位气液比是1.35 (对应《 加 油 站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20952-2020)规定:各类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大于等于 1.0 和小于等于 1.2 范围内),你单位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你单位气液比不达标,未按照国家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第三方出具监督性益民环检字第【WT2025090-02】号的检验报告,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人员工资表,证明相对人身份、授权情况、企业规模;3、现状环境影响评估部分摘录、排污登记,证明相对人项目建设地点、环境影响类别、排污类别;4、《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 52-2020)证明相对人行为违反规范标准;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照片,证明相对人受同类处罚次数;6、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6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1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25 62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你单位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河南环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了油气回收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符合 GB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要求。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62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51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2025630日向我局提出申请,请求予以从轻处理,理由如下:你单位在2025511日自行检测时,各项指标均正常。512日检测时1号加油枪出现异常,导致气液比不达标。出现问题后,你单位迅速整改并于513日取得油气回收检测报告,该报告(编号豫HCJC[2025]05037号)显示各项指标均显示正常。我局审核后认为:你单位 1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未按照国家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于 2025512日至513 日针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了整改并重新检测,并于 2025513日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你单位积极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责令改正,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从轻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1 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27200,代入公式:272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因你加油站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所以不考虑该项裁量因素,自定义裁量值 :-5440,最终裁量金额:2176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从轻给予罚款 贰万壹仟柒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7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