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民政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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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阳县民政局
时间:2025-07-24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据条款 | 依据内容 |
1 | 儿童福利机构监督检查 |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19)》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其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19)》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其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对儿童福利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加强风险防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2019)》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其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负责对执行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2 |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
3 | 经营性公墓行政检查 |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2012)》第十二条第三款 |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第十九条第二项 |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第二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第六条 |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第六条第一项 |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第六条第二项 |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第六条第三项 |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第六条第四项 |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第六条第五项 |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第六条第六项 |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第七条第一款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第七条第二款 | 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 | ||
5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第二十四条 |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