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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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07-24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依据 |
1 | 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2 |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进入本单位工作场所的相关方和外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协调和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方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组织相关方和外来人员参与应急演练;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进入本单位工作场所的相关方和外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协调和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三)督促检查相关方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进入本单位工作场所的相关方和外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协调和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二)建立相关方和外来人员名录和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进入本单位工作场所的相关方和外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协调和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五)对外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进入本单位工作场所的相关方和外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协调和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查相关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和制定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一)发包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投入等情况;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三)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二)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应当依法取得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投入落实、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和持证等情况; |
3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危险化学品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三)主要用途;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二)物理、化学性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四)危险特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六十七条第四款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
4 | 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四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具备相对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或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满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四条第三款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四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5 | 对生产经营单位配备或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13)》第二十八条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13)》第六条第一款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13)》第六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13)》第六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13)》第六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
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组织开展演练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第三条第四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第四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
7 | 对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或者应急救援人员指定,应急值班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资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第三条第四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第四条第一款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
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
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第五条第一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第五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第五条第四款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十条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第七条第一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第七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
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从业人员(包含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及档案记录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第五条第一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第五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第五条第四款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12 | 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的监督检查(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十二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十二条第三款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
13 | 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适用于化工、医药以及金属冶炼以外的一般工贸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第五条第一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第五条第三款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第五条第四款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
14 | 对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15 | 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
16 | 对禁用工艺、设备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
17 |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18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九)负责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
1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五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五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五条第九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九)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五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组织或者参与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五条第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八)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五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六)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五条第十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十一)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五条第十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十)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五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
20 | 对危险作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三)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五)严格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作业;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六)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四)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21 | 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七)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21)》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21)》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21)》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各自行业(领域)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
22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十四条第三款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十四条第二款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第三十八条 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第五条第一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第五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第三条第三款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第三条第四款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
23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
24 | 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七)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九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五)危险作业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八)应急管理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六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一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十一)安全生产投入以及费用管理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十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二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十二)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十)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四)具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
25 | 对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七条第二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第六条第一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26 | 对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保持和过程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
27 | 对除煤矿以外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十四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第四条第一款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第四条第三款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第四条第二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第四条第五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第四条第六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第四条第四款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
28 | 对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 第九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动各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实施工作,对本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投保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与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制定实施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全国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省级派出机构按照前款对应的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