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5〕19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19号
安阳县瓦店全明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L01253766K
地址:瓦店乡瓦店集西边(西路村)
投资人:刘艳丰
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油气回收装置监督性检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安阳县瓦店全明加油站进行油气回收监督性检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河南益民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时发现你单位油罐密闭性异常,并于2025年6月15日出具益民环检字第【WT2025090-14】号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油罐密闭性检测结果不达标,你单位油气总体积(L)38888,初始压力(Pa)502,5min之后压力(Pa)470,密闭性检测数据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密闭性有关限值要求(最小剩余压力限值(Pa)≥475)。你单位油罐密闭性不达标,未按照国家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年6月12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绘制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2张、现场检测照片1张、密闭性不达标照片1张、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企业现场检查表1份、2025年6月24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益民环检字第【WT2025090-14】号检测报告1份,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安阳县瓦店全明加油站职工花名册1份,证明相对人身份、企业规模;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摘录(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部分摘录(复印件)1份、验收报告公示截图(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复印件)1份、证明相对人项目建设地点、环境影响类别、排污类别;4、《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1份,证明相对人行为违反的规范标准;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相对人受同类处罚次数;6、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