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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5〕18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5-07-15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522环责改字〔2025〕18号

 

李建军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527********065X

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北头道街78号院7  

我局于20256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250605410522010132号环保举报,202569日上午955分至1035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该举报地点(安阳市文峰区高庄镇长江大道与G4京港澳高速出交叉口西北460米宜尚美全屋订制工厂)进行巡查发现李建军喷漆点,现场检查时该喷漆点喷漆房内有一台车牌号为豫EK5G70白色奥迪车,完成喷漆作业,正在烘干,配套废气处理装置处于未运行状态。该喷漆房外面地面有油漆、稀料、调配好油漆若干,废气未收集处理直接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现场气味刺鼻,使用便携式PID检测,显示非甲烷总烃3154.66毫克/立方米。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69日由当事人李建军本人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

2、信访交办单,202569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大队提供,证明线索来源;

3、租赁协议,202569日由当事人李建军提供,证明经营场地位置不符合产业规划:

4、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网上下载打印,202569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大队提供,证明经营点规模大小;

5、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治理设施照片,202569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取证,证明违法事实;

6、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202569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大队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7、调查询问笔录;2025616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大队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8、执法证扫描件,202569日由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大队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废品回收、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停止喷漆行为,拆除喷涂设备清除原料。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6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