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5〕13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13号
安阳县崔家桥中园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40713874G
地址:崔家桥二中西侧
法人代表/负责人/经营者:郝永鹏
我局于2025年5月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5月12日14时10分至2025年5月12日16时20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安阳县崔家桥中园加油站进行监督性检测,委托第三方河南益民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现场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并于2025年5月14日出具益民环检字第【WT2025090-02】号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1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对应《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各类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你单位气液比是1.35。)
你单位气液比不达标,未按照国家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益民环检字第【WT2025090-02】号检测报告检验报告,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人员工资表,证明相对人身份、授权情况、企业规模;3、现状环境影响评估部分摘录、排污登记,证明相对人项目建设地点、环境影响类别、排污类别;4、《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证明相对人行为违反规范标准;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照片,证明相对人受同类处罚次数;6、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