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5〕13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2环罚决字〔2025〕13号
安阳县雪坤加工场(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22MADUK6L15Y
地址:安阳县北郭乡邓庄村南30米路南1号
经营者:刘雪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分别于2025年4月29日、2025年5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你单位未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你单位负责人抓紧补办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仍未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企业现场检查表,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表,证明相对人身份、授权情况、企业规模;3、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5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1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2025年5月2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填报排污信息,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2410522MADUK6L15Y001Z,有效期限:2025年5月29日至2030年5月28日。
2025年5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5〕1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未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填报排污信息,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处罚金额(X):10000,代入公式:10000 = 0 + ( 50000 - 0 )×[ ( 3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6 ) ]×50%最终裁量金额:10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未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制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