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5〕12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2环罚决字〔2025〕12号
安阳县白璧爱军金属材料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22MACFE8TK9J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白璧镇东北务村北东街83号
法定代表:王爱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5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4月29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安阳县白璧爱军金属材料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田常清的1台机械环保号牌为3-GE901164、机械型号为ZL46、发动机型号为YN4EL109-30CR的国III装载机在安阳县白璧爱军金属材料经营部作业使用,存在冒黑烟现象,经查询该装载机为国III车,委托环联检测有限公司对该装载机进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经检测,环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E250429005011】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显示:机械环保号牌为3-GE901164、机械型号为ZL46、发动机型号为YN4EL109-30CR的在用装载机尾气排放不合格(排放限值为0.50m⁻¹,检测最大排放值为为2.28m⁻¹)。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9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企业现场检查表1份、现场照片4张,其中检测照片1张、现场在用机械环保号牌为3-GE901164装载机的照片3张、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编号 E250429005011)1份、2025年5月9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相对人违法事实;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安阳县白璧爱军金属材料经营部职工花名册,证明相对人身份、授权情况、企业规模;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证明相对人排污类别;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第 2 号)(复印件)1份,证明相对人行为违反的规范标准;5、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合法性。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5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5月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1、现场复查时安阳县白璧爱军金属材料经营部正常营业。2、田常清的1台机械环保号牌为3-GE901164、机械型号为ZL46、发动机型号为YN4EL109-30CR的国III装载机已驶离安阳县白璧爱军金属材料经营部。
2025年5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5〕1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内容:1台,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代入公式:5600 = 5000 + ( 20000 - 5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56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