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县政复终﹝20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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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25-06-18
安县政复终﹝2024﹞18号
申请人:刘**,男,汉族,身份证号412*************9,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超期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程序违法,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4年5月1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