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阳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县水保罚决字〔2024〕第001号
单位名称:河南多经铁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永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9LMC785F
住所(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利达路与崇义路交叉口蓝天产业园西侧20米
本机关于2024年5月31日对河南多经铁路设备有限公司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河南多经铁路设备有限公司建设的高速铁路预埋件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安县水保停字(2024)第001号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办水土保持相关手续。你单位在收到上述《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未停止违法行为,也未补办水土保持相关手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项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7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安县水保罚听告字(2024)第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安县水保罚先告字(2024)第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之规定,决定对河南多经铁路设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阳县永明路支行,银行账号:100225875440010001(安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