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关于对《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阳县东部乡镇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租金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我县现行的基准地价标准自2020年7月实施以来,在推进土地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鉴于近年来城镇化进程加快、基础设施持续完善,现有基准地价已难以准确体现实际地价水平。加之安阳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影响,对城镇用地布局和土地利用结构提出了新要求。为更科学地反映土地市场现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落实土地宏观调控要求,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函〔2023〕10号)精神,结合本县发展实际和国土空间规划部署,现正式启动了新一轮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
2020年,我县公布实施了现行基准地价,包含了出让基准地价、划拨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租金标准,为保持各类标准延续性和现势性,因此需对以上各类标准进行相应的更新调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二)根据《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完善城乡基准地价制定与发布制度,逐步形成与市场价格挂钩动态调整机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3条,基准地价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
(四)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1〕27号)的要求,基准地价更新频率不得低于每3年一次,每隔6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更新。
(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的要求:超过6年未全面更新的,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不再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出让地价评估,应至少采用两种评估方法,包括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和剩余法之一,以及成本逼近法或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
综上,县政府更新并公布基准地价符合法律规定。
本次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相关规程、技术方案的要求,经过外业调查、资料收集、内业评估、意见征询、成果编制、专家论证、成果验收和听证等多个环节和程序,上报政府审批、公布实施。
基准地价作为土地管理的基础性指标,在土地市场调控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它不仅是政府实施土地市场管理的重要工具,还能有效引导土地市场投资和交易活动,为土地税费征收、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编制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对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准地价定级范围
本次定级估价范围为安阳县吕村镇、崔家桥镇、韩陵镇、辛村镇、北郭乡、永和镇、瓦店镇7个乡镇中心镇区及园区定级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二)土地级别更新调整
为保证土地级别的现势性,使宏观地价水平符合地产市场土地供需实际情况,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结合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开发边界、现状建设用地、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要求,对定级范围内土地级别进行了更新调整。
各乡镇中心镇区范围内分为一级和二级,其中一级地主要位于乡镇中心区域,二级地分布于乡镇中心区域周围及瓦店工业园区。
(三)基准地价更新调整
基准地价具有引导市场健康运行的职能,故其价格定位为各类价值影响因素作用下的理性价值,整体上价格成果通过对比分析,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和工矿仓储用地基准地价水平整体小幅度下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低级别基准地价略微提高;交通运输用地基准地价没有变动。
安阳县东部乡镇本轮基准地价对相应用地类型地价进行了适度回调,回调地类和幅度与安阳城区接近,以期发挥政府的控制和导向作用,合理引导投资方向和土地利用方式。
(一)作为土地有偿使用的重要依据
运用基准地价成果,科学测算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等,为政府确定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及相关税费征收提供量化依据,保障土地资产合理收益。
(二)规范国有土地租赁市场
依据基准地价成果,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价格标准,完善租赁土地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土地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强化房地产税费调控作用
结合基准地价成果,合理确定房地产相关税费(如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的征收标准,引导房地产市场理性发展,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四)完善地价管理体系
基于基准地价成果,制定差别化、动态化的地价管理政策,加强土地市场监测与调控,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