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5〕11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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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满只
我局于2025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10日10时45分至2025年5月10日11时25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三台注塑机正在生产,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运行,且活性炭箱处于打开状态。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审批验收材料(部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所属行业证明;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工序生产照片;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工序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使用照片、视频;企业规模证明材料;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启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