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5〕7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7号
安阳市方坤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50WB9XW
地址:安阳市安阳县吕村镇新寨村
法定代表人:张俊芳
我局于2025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一辆机械型号:LG936、机械环保号牌:X-GA083809装载机正在厂房内进行作业,经安阳鑫洲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测,报告编号:E25041002902的检测报告显示该车辆为国1型号装载机,检测排放最大限值为5.67,超过1.61的排放限值,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第2号)》的规定,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现场车辆检测照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复印件;《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第2号)》复印件;工资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