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5〕6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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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阳县吕村镇政府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玉廷
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无人机巡查线索,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1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25分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南车间东侧水泥地面上存放有约25吨颗粒粉状混合原材料,占地约35平方米左右,该堆原材料部分露天堆存覆盖不严,极易产生扬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审批验收材料复印件(摘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照片;国家统计局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24年12月份工资表;2024年产值证明;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对易产生扬尘原料密闭存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