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社会公益事业 > 生态环境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5〕5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5-06-05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522环责改字〔2025〕5号

 

安阳县高庄镇希运旧货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22MA486RGXXB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高庄镇长江南路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希运  

我局于20254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410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安阳县高庄镇希运旧货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周希运1台机械环保号牌为2-GE600031、机械型号为ZL938D、发动机型号为BM58G的装载机在安阳市国际物流港高庄镇希运旧货部作业使用,存在冒黑烟现象,经查询该装载机为国Ⅱ车,委托安阳鑫洲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装载机进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经检测,安阳鑫洲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E25041002901】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试行)检测结果显示:机械环保号牌为2-GE600031、机械型号为ZL938D、发动机型号为BM58G的在用装载机尾气排放不合格(排放限值为0.5m-1,检测最大排放值为为6.70m-1)。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第2号)(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试行)(编号E25041002901)、现场在用机械环保号牌为2-GE600031装载机的照片、现场检测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4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