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5〕8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2环罚决字〔2025〕8号
安阳市方坤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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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阳市安阳县吕村镇新寨村
法定代表人:张俊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一辆机械型号:LG936、机械环保号牌:X-GA083809装载机正在厂房内进行作业,经安阳鑫洲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测,报告编号:E25041002902 的检测报告显示该车辆为国1型号装载机,检测排放最大限值为5.67(m⁻¹),超过1.61(m⁻¹) 的排放限值,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第2号)》的规定,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现场车辆检测照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复印件;《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第2号)》复印件;工资表。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4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2025年4月2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机械型号LG936、机械环保号牌:X-GA083809装载机已移出厂区。
2025年4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5〕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内容:1台,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3, 1],处罚金额(X):6000,代入公式:6000 = 5000 + ( 20000 - 5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3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6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