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关于《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招商引资政策清理结果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关于规范招商引资政策的工作要求,安阳县对现行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文件开展全面梳理。经核查,以下 8 个文件因不符合当前招商引资工作要求或已过有效期,按程序予以废止,具体如下:
1、《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意见(试行)》(安县政〔2019〕13号)
2、《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安县政〔2021〕17号)
3、《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提升建筑业发展营商环境专项改革二十三条意见(试行)》(安县政办﹝2022﹞17号)
4、《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县政办(2022)38号)
5、《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飞地经济”利益分享机制的通知》(安县政办〔2023〕3号)
6、《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县政办〔2023〕15号)
7、《安阳县人民政府 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县政〔2024〕1号)
8、《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安县政〔2024〕3号)
本次清理工作严格遵循政策文件管理规范,对失效或不适配的政策及时 “废改立”,旨在进一步优化全县招商引资政策体系,确保政策的合法性、时效性和精准性,为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招商引资环境提供制度保障。后续将持续加强政策动态管理,推动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