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一、受理条件
建筑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人员,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以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或标段为名称参加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二、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9号)《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用人单位可通过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转包、分包或劳务合同);
(二)属于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法人证书;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供民办非企业证书;属于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对能通过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数据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职工动态实名花名册;
(六)《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申报表》(附件3-3)。
五、风险等级:中
六、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事项采取“经办、复核”二级办理。
七、办理要点
(一)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开始时间及终止时间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合同的开 工时间、完工时间;办理时已经开工的,工伤保险的开始时间为办理的次日;晚于施工合 同的开工时间开工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开工报告书的开工时间确定,工伤保险终止时间可以根据原来的工期依申请顺延;
(二)新建项目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后出具对 应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或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附件3-5、3-6)
(三)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九、对应的信息系统功能模块
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