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豫人社函 Γ2025〕 65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规范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 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 国家税务 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各省辖市税务分局 :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 , 规范城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资助工作 ,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 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 Γ2014〕 8号)、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 函 Γ2022〕 30号) 要求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鼓励社会资助
鼓励村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公 益慈善组织、 个人 (以下简称资助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资助人可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完成当年度缴费后 , 当 年内对参保人当年度缴费提供一次资助。
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 不享受政府补贴 , 按年度计入被 资助人个人账户 。 当年度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不超过我 省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二、社会资助方式
社会资助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确 定资助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按照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缴费金额信息 进行征收。 资助人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或线下缴费渠道缴费。
社会资助申请、 核定、 缴费应在当年 12月 20 日前完成 , 未 完成的 , 当年度不得再进行社会资助 。 被资助人当年达到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 , 应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当月前完成 社会资助 ,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 , 不得进行社会资助。
本通知 自 2025年 4月 15 日起执行 。 过去 已有规定与本通知 不一致的 , 按本通知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5年 3月 1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