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安阳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河南省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豫民〔2024〕3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24〕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坚持保基本、防风险、护稳定、促发展,与相关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因地制宜。
(二)高效协同、便民利民。
(三)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审核确认、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定期复核及动态管理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主动发现、入户调查、政策宣传等工作,帮助自主申请有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负责做好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对象相关信息核对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1.5倍。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以下规定。
1.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当地同期3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不包括宅基地住房等)。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但下列车辆除外:
(1)车辆年限超过10年以上的车辆(从车辆注册登记之日或车辆过户到申请人家庭成员之日起算),且车辆价值不超过当地同期8倍年城市最低保障标准(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2)小型、微型面包车或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
(3)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第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的刚性支出费用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支出总额计算,包括以下支出:
(一)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二)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当地有关目录执行。
(四)其他支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第八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前)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当地同期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其他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规定。
(五)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超过60%。
(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费用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支出总额计算,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当地有关目录执行。
(五)其他支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一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
(一)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委会、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家庭经济、实际生活和从业状况等。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信息核对。乡镇(街道)提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对其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五)支出推算。根据申请人家庭支出情况推算其家庭经济状况。
(六)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认定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如遇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情况,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应当在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所在村(社区)按规定长期公布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对身份证号、手机号、金融账户等依法依规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去标识化或删除处理。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有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同步线上公示,实现线上公示与线下公示联动校验。线上公示应严格审核,避免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泄露。
第十七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家庭),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四章 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经审核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的,不设定有效期限,实行动态管理,并开展年度复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经济状况每年核查一次,并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低保边缘家庭资格。
第十九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有效期限为12个月,自作出审核确认之日的下月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待遇,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可直接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河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中将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单独标示,并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二十三条 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发现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依法终止相应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终止相应救助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