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典型违法案例曝光
曝光标题
安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安阳安南加油站警示标志缺失行政处罚案
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8日,安阳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安阳安南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加油机旁灭火器放置处缺失1处安全警示标志。安阳县应急局于2025年3月26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内容
2025年3月18日,安阳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安阳安南加油站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4#加油机旁灭火器放置处缺失1处安全警示标志。该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2025年3月18日,安阳县应急局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措施
2025年3月26日,安阳县应急管理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处人民币8000元(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