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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2环罚决字〔2025〕5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5-04-25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0522环罚决字〔2025〕5号

 

安阳聚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69CLJ04

地址:安阳县崔家桥镇狄清线18公里处路南(路马房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吕树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3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混凝土下料口停有一辆车牌为冀DD7735的车,调取监控视频显示,你单位202539558分、78分配料机间断性生产。按照202535日《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和2025311日《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实施特别管控的通知》,从20253512时至2025312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你单位20242025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 厂一策 ”实施方案橙色预警下应急减排措施为“水泥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线2条停产、停止公路运输。”,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及 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上述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摘录、审批、验收摘录复印件; 排污许登记复印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复印件;重污染天气实施、解除预警文件复印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 分办法》网站截图及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截图;公司人员工资名册;一厂一策、法定代表人接收管控通  知截图;调取监控视频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31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54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5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

《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14000,代入公式:14000 = 10000 + ( 30000 - 10000 ) × [ ( 3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8 ) ] × 50%;最终裁量金额:14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