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轻微免罚” 安阳县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食品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文件精神,安阳县市场监管局牢固树立“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推动行风建设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积极推行服务性执法,为市场主体发展壮大营造更加宽松、包容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公布一批2025年“首违不罚、轻微免罚”食品领域典型案例。
一、安阳县白璧某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5年01月22日,我局接到安阳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交办单,来电人反映购买小零食过期。2025年1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过期食品。经调查取证违法事实已调查清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当事人已自行销毁涉案过期食品,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且系初次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参照市场监管总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安阳县韩陵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5年1月6日,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对安阳县韩陵某超市销售的农产品尖椒和青椒(甜椒)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月23日出具检验报告,两种农产品的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并且送达上述两种农产品的检验报告(编号:CCICCJ2501013、CCICCJ25010132),当事人对检测结果不合格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噻虫胺类农药作为新烟碱类中的一种杀虫剂,是一类高效安全、高选择性的新型杀虫剂,主要使用于农作物种植环节,当事人既无动机、更无必要在销售环节使用该产品。在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时,未发现噻虫胺类农药,也间接对此予以证明。故当事人经营的尖椒、青椒(甜椒)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应为种植环节造成,并非当事人在经营环节中人为添加导致,由于当事人提供了配送收货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上述尖椒、青椒(甜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参照市场监管总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阳县辛村镇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025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阳县辛村镇蔡太保凤龙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其店内东北角货架上发现产品濮水食用泡打粉,标示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2023/08/01;保质期:18个月;数量:7袋。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事实已经调查清楚,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为初次实施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经营的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非餐饮环节,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立即自行改正并对店内开展自查,现场检查发现的待售涉案过期食品当事人已自行销毁,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参照市场监管总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