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办案经过
为受援人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援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0日,承包人梁某某承包了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发包的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中东孟标段一期地下车库出入口玻璃顶安装工程。受援人王某某受承包人梁某某雇佣在上述工程工地工作。2023年12月8日,王某某在上述工地工作时受伤。王某某受伤后入住安阳市人民医院治疗18天,经诊断为:1.腰1椎骨折;2.胸椎骨折 T6/7;3.头部的开放性伤口;4.右足第1远节趾骨骨折;5.右足第4跖趾关节脱位;6.肾占位性病变:错构瘤?;7.双侧肺挫伤。治疗终结后经安阳彰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胸椎、腰椎骨折,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限为伤后60日,营养期限为伤后90日,误工期限为150日。
二、办案经过及结果
2024年9月26日,受援人王某某向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系农民工,而且在建筑工地受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决定给与法律援助,并指派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李鹏飞律师办理。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多次与受援人及家属联系,沟通案发经过、鉴定程序及赔偿意见。通过多次沟通,援助律师就案件的办理思路、赔偿范围与金额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并帮助受援人到安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发现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为案涉项目的施工人员在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更好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律师经与受援人协商,决定追加国任保险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12月10日,案件在安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从法律关系、过错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赔偿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辩论,并提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劳务关系,被告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代理意见。最终安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受援人的请求,判决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受援人意外残疾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共计209296.27元。
判决生效后,援助律师又积极与国任保险公司联系,让受援人顺利拿到了赔偿款。2024年3月13日下午,受援人王某某及其丈夫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将一面锦旗交到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宋文涛和法律援助律师李鹏飞手中,感谢法律援助律师的尽职尽责,帮助她及时拿到赔偿款。
此案件在法援律师的坚持不懈努力下,劳动者及时拿到了赔偿款,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将继续坚持应援优援的理念,为劳动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援工作的信任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