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水利安全风险六项机制实施方案
一、查找机制
1.建立全面的风险查找评估体系
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降雨洪水风险评估、河道堤防安全评估等。根据历史数据、地质地形、气象预报和监测数据等多方面因素,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指标。指标体系需不断完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更新。
2.建立风险查找评估模型
利用统计分析、预测模型、灾害模拟等方法,建立全面的风险评估模型。模型应能对各项风险进行定量评估、预测,并提供相应的风险等级及其对应的应对措施。
3.查找机制的科学化和定期化
制定风险查找评估的时间表和任务分工,确保科学化和定期化评估的进行。相关单位配合,提供数据支持,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二、研判机制
1.科学评价风险等级
建管局应编制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报告,及时调整风险等级绘制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2.建立风险监管清单
上报风险评价和管控情况,建立监管清单并动态更新。
3.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价明确评价标准体系和评价模型,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价。
三、预警机制
1.建立预警系统
建立覆盖全区域、全时段的预警系统,通过气象监测、水文监测、地质监测等手段,实时获取相关数据。建立数据分析模型,对数据进行快速、准确的分析与处理。预警系统要支持多渠道的信息传递,确保各级部门和相关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预警信息。
2.提升预警能力
加强预警技术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预警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对蓄滞洪区分洪口、河道等重点部位进行遥感监测,实时掌握其变化情况,提前发现潜在风险。
3.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
建立公众参与的预警机制,鼓励公众主动上报异常情况。
加强对公众的防灾知识普及,提高其自救能力,并且加强与
媒体的沟通合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四、防范机制
4.1强化风险源头控制
(1)严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加强对工程选址安全和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防洪能力、抗震设计与结构安全、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安全措施等内容的审查。
(2)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3)严格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
(4)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等行为的查处,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5)鼓励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
4.2 实施风险分级管控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不同等级的风险实行分级管控,按规定落实各级单位、部门、车间(施工项目部)、班组(施工现场)、岗位(各工序施工作业面)的管控责任。
当该等级风险所对应的管控层级缺失或不属于对应管控层级职能范围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对应层级的管控责任主体或由上一级具有管控职能的层级进行提级管控。
4.3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管控责任主体应针对风险特点,通过隔离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等措施,达到监测、规避、降低和控制风险
的目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有风险公告、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培训、个体防护措施等五类。
4.4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4.4.1建立健全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排查治理责任和工作要求,明确排查治理内容、程序、周期和整改要求,明确信息通报、报送和台账管理等相关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制订排查治理制度,各参建单位在此基础上制订本单位排查治理制度。水利工程运行由运行管理单位制订符合本单位(工程)实际和特点的排查治理制度。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文监测、后勤保障、科研实验等生产经营单位也应根据实际制订本单位的排查治理制度。
4.4.2 全面排查隐患
(1)排查内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参照水利部印发的各项监督检查问题清单、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及地方具体实施细则,从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方面,明确隐患排查事项和具体内容,编制符合本单位(工程)实际的隐患排查事项清单,制定并运用统一的检查表单和隐患排查台账。
(2)排查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共同排查隐患。
4.4.3建立隐患台账
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级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按照《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或参照相关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本单位(工程)存在的事故隐患级别作出判定。对于排查发现的隐患要如实记录形成台账,包括隐患名称、位置、是否属于重大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期间防范管控措施等内容,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下达通知。
4.4.4下达整改通知
对于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有关责任单位、部门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等。
4.4.5及时治理隐患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消除,保证必要的治理投入。对于在建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经费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列支;对于已建公益性工程,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足额保障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4.4.6上报隐患信息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通过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于每月6日前上报上月隐患信息。隐患信息主要包括隐患基本信息、整改方案信息、整改进展信息、整改完成情况信息等。
(1)隐患基本信息。包括隐患名称、具体情况、所在工程、级别、类型、排查单位、排查人员、排查日期等。
(2)整改方案信息。包括治理目标和任务、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资金落实情况、计划完成日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
(3)整改进展信息。包括阶段性整改进展情况、填报时间和人员等。
(4)整改完成情况。包括实际完成日期、治理责任单位验收情况、验收责任人等。
4.6加强防范措施监管
4.6.1 动态监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全面掌握管辖范围内特别是直接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及风险情况,依托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将线上常态化监管和线下重点检查相结合,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确保风险防范措施落实落地。对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建议执法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4.6.2 信访举报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鼓励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来信来访、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等途径反映涉水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线索认真核实查处。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实行奖励。
五、安全监测机制
1.建立安全监测网络
针对水库、河道、堤防等重点区域,建立安全监测站点,实时监测相关数据。网络设备要具备抗干扰、稳定可靠的特点,确保数据传输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加强监测设备维护
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对设备故障及时处理,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监测数据的缺失。
3.数据分析与利用
对监测数据进行定期分析和研究,掌握风险变化趋势,提前采取相应措施。利用数据开展科研工作,提升水利安全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六、安全防范机制
1.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并具备一定的抗灾能力。
2.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测
针对蓄滞洪区、河道、堤防等重点部位,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风险。
3.加强风险隐患排查
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加强对移民、河道沿线居民等特殊群体的关注和安全教育。
七、处置机制
1.建立风险管理体系
制定涵盖风险管理全过程的制度和规范,确保风险管理的系统性和连续性。引入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工具,如风险防范、事故诱因分析等。
2.建立溃坝应急处置机制
制定溃坝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责任分工和资源调配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效率。
3.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加强风险管理和溃坝应急处置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鼓励相关单位和高校开展相关专业的研究和教育,提升人才队伍的整体水平。
八、责任机制
8.1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8.1.1 全员风险管控责任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履责要求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8.1.2主要负责人职责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1.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
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8.1.4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和实习学生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2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8.2.1 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本级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对下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及工作要求。
(2)建立健全本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3)明确本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以及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履行相关职责。(4)组织对辖区内水利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开展水利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5)保障本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所需投入;组织推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长效机制建设。
(6)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按照规定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7)建立举报制度,受理管辖范围内有关水利安全生产举报;建立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应用。当地人民政府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8)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立本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负责辖区内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督导。
8.2.2实行差异化动态监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组织对管辖范围内水利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根据地区、单位(工程)风险情况,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重点内容等,实行差异化动态监管。
(1)对一般危险源,应采取线上常态化监管和线下重点检查的方式,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危险源信息和防范措施进行面上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2)对备案的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要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实行重点监管。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登记建档,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测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8.3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8.3.1加强安全生产执法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或移送有执法权的部门查处。应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未如实记录排查情况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采取措施治理隐患的,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3.2 严格责任追究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对风险管控工作不力、隐患排查与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地区、单位和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实施责任追究。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责任追究标准的,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实施责任追究。
8.3.2.1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追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人员发生如下违法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主要有:
①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②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④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⑤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⑥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
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人员发生如下违法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有:
①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③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④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⑥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
⑦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
(3)对于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问题清单(2022年版)》,根据问题数量及严重程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及责任人实施相应的责任追究。
8.3.3严肃事故处理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据规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与水利督查激励措施、评优评先等工作挂钩。
通过建立水利安全风险六项机制的实施方案,可以全面提升水利安全的防范和应对能力。在风险评估、预警、应急响应、安全监测、安全防护以及风险管理与溃坝应急处置等方面,通过科学的机制和有效的措施,能够更好地应对水利安全风险,确保水利工程和河流管理等方面的安全和稳定。
安阳县水利局
2025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