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美豫名品”公共品牌管理办法
河南省“美豫名品”公共品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实施质量强省和品牌发展战略,着力培育“美豫名品”公共品牌(以下简称“美豫名品”),规范“美豫名品”评价认定管理,发挥“美豫名品”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推进“美豫名品”公共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23〕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美豫名品”评价认定工作以技术创新、品质卓越、品牌高端、标杆示范为导向,坚持自愿申报、标准引领、科学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三条 “美豫名品”培育申报、评价认定、推广保护等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美豫名品”评价认定主要依据《“美豫名品”公共品牌认证通则》(DB41/T 2790-2024)及系列认证技术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美豫名品”的申报受理、评价认定、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河南省质量强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品牌发展战略工作,研究推动“美豫名品”公共品牌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研究制定我省品牌建设法规和政策措施,确定“美豫名品”公共品牌建设总体规划、工作目标和推进措施;
(二)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领导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推动“美豫名品”评价认定工作;
(三)建立“美豫名品”省、市、县三级梯次培育机制,制定培育规划,建立培育库,加强跟踪问效;
(四)审定授权使用“美豫名品”组织名单;
(五)制定完善“美豫名品”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美豫名品”建设;
(六)研究解决“美豫名品”评价认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发问题;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承担“美豫名品”公共品牌建设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贯彻落实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加强与省
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单位的沟通,完善评价认定工作机制,推进“美豫名品”评价认定工作;
(二)制定“美豫名品”评价认定工作规划,建立“美豫名品”品牌体系,明确工作目标和发展路径;
(三)建立“美豫名品”评价认定工作体系,组织制定“美豫名品”认证系列标准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美豫名品”评价认定及监督工作;
(四)组建“美豫名品”评价认定专家委员会和“美豫名品”评价认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五)公示、发布“美豫名品”组织名单;
(六)协调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授权使用“美豫名品”组织,做好“美豫名品”的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
(七)组织实施“美豫名品”动态管理;
(八)负责委托权威第三方机构承担“美豫名品”评价认定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八条 “美豫名品”评价认定专家委员会在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指导建立健全“美豫名品”评价认定标准体系;
(二)为“美豫名品”评价认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为“美豫名品”评价认定工作建言献策,研究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第三章申报与受理
第九条 “美豫名品”评价认定按照自愿申报、省辖市级政府或行业部门推荐、资格审查、认证、专家委员会评议、公示、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审定、发布等程序进行。必要时对申报组织进行品牌价值测评。
第十条申报“美豫名品”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依法在河南省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正常运行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组织及专精特新组织放宽至正常运行3年以上。特殊领域的申报条件,另行规定。
(二)品牌优势突出,质量管理水平领先,建立有效运行的品牌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模式,在省内外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质量满意度高。
(三)技术创新能力强,采用技术标准达到国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拥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和核准使用范围一致。
(四)经营业绩突出,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五)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一条 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美
豫名品”: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存在商标权纠纷,或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三)国家级、省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导致国外索赔、退货、通报调查,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近三年内生产经营出现两年亏损的;
(五)出现严重失信行为且依法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十二条 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组织申报,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经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特殊行业的申报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申报组织应当如实填写申报表,提供证实性材料,作出书面自我声明,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评价认定与授权
第十四条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包括申报材料和必要的现场核查,形成“美豫名品”申报受理名单。
第十五条 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权威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受理“美豫名品”组织进行认证,将认证结果提交专家委员会评议,形成“美豫名品”建议名单。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议名单提交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审定,经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美豫名品”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对授权使用“美豫名品”的组织颁发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证书、奖牌有效期为5年。
第五章 激励与推广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美豫名品”公共品牌建设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激励政策,按有关规定对获得授权使用“美豫名品”的组织给予激励。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政务、商务活动中积极推广“美豫名品”,推动“美豫名品”在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工程建设、民生消费中的应用,对“美豫名品”境外商标注册、广告宣传、产品展览等活动给予政策扶持。获得“美豫名品”的组织应积极参加国际、国内各类展会,分享品牌建设的成功经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授权使用“美豫名品”的组织,应按照《河南省“美豫名品”公共品牌标识使用管理规定(暂行)》使用“美豫名品”标识。
第二十一条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加强“美豫名品”风险监测,开展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授权使用“美豫名品”的组织,在授权使用期内,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产生重大负面舆情时,应及时上报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美豫名品”评价认定工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授权使用“美豫名
品”的组织,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请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批准撤销其“美豫名品”使用权,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开,且3年内不得申报“美豫名品”。
第二十五条 获得授权使用“美豫名品”的组织,在授权使用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的,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请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批准撤销其“美豫名品”使用权,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参与“美豫名品”评价认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评价认定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9月13日印发的《河南省“美豫名品”公共品牌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