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5〕4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4号
周祥美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522********3711
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号
我局于2025年3月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9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周祥美1台机械型号为LG812、机械环保号牌为X-GE204269、发动机型号L28的装载机在安阳市昌建青风墅院二期作业,存在冒黑烟现象,经查询该装载机为国Ⅱ车。委托安阳鑫洲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装载机进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经检测,安阳鑫洲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E25030902901】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试行)检测结果显示:机械型号为LG812、机械环保号牌为X-GE204269、发动机型号L28的在用装载机尾气排放不合格(排放限值为0.8m-1,检测最大排放值为9.48m-1)。涉嫌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第2号)(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试行)(编号E25030902901)、现场在用机械环保号牌为X-GE204269装载机、现场检测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