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5〕3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3号
河南多经铁路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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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利达路与崇义路交叉口蓝天产业园西侧20米
法定代表人:张永飞
我局于2025年3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8日15时40分生态环境部对你单位帮扶发现:你单位共有两台建科焊王GWCZ330JZ-F智能钢筋焊接机器人(焊网机)且都在正常使用。另建有7台手工电焊工位,其中一台手工电焊工位处于生产中。依据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自2025年3月5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实施特别管控。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管控措施为“1、涂装生产线:允许生产(只能使用水性漆)。2、渗锌生产线2条、除油炉1台:渗锌线2条停1条;除油炉1台停产。3、抛丸、焊接、机加工工段:抛丸、焊接工序停产百分之五十。4、车辆运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你单位网焊机停产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作为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涉嫌违反《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部帮扶平台交办问题内容;被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清单(部分);《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企业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急管控方案;企业违反管控生产照片、视频资料;企业环评审批验收材料;企业排污许可登记回执及登记信息;企业规模证明;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