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5〕2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2号
安阳聚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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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阳县崔家桥镇狄清线18公里处路南(路马房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吕树宾
我局于2025年3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混凝土下料口停有一辆车牌为冀DD7735的车,调取监控视频显示,你单位2025年3月9日5时58分、7时8分配料机间断性生产。你单位2024-2025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橙色预警下应急减排措施为“水泥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线2条停产、停止公路运输。”,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摘录、审批、验收摘录复印件;排污许可登记复印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复印件;重污染天气实施、解除预警文件复印件;《统计上大中小微 型企业划分办法》网站截图及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截图;公司人员工资名册;执法证扫描件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