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5〕1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5〕1号
安阳市中鼎商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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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阳县永和镇伍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庆军
我局于2025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6日8时,环保部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帮扶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一辆国五牌照豫EP6232重型货车正在下料口进行生产运输作业,3月7日复查时,查看厂区视频监控该重型货车2025年3月6日9时驶离厂区。依据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于2025年3月5日发布《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要求:自2025年3月5日12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Ⅱ级响应)实施特别管控,你单位“一厂一策”规定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管控措施为生产设施:混凝土生产线2条:允许1条生产线生产。车辆运输: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工资表;现场下料口车辆装料证据照片;车辆驶离厂区视频监控;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特别管控的通知》复印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按照管控措施要求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管控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