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2环罚决字〔2025〕3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2环罚决字〔2025〕3号
当事人:王栋(喷漆点)
身份证号码:410502********0071
地址:安阳县高庄镇******
经营者:王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对王栋(喷漆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2月05日上午10时50分至11时20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人员依据信访举报线索,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安阳县高庄镇杨河固村北树林内有无名汽车喷漆点,该点位于一破损厂房内,该厂房未安装大门、窗户未关闭,内有喷漆房2座,配套安装有活性炭漆雾处理器两套。现场检查时该点活性炭吸附装置处于未运行状态,调漆间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现场有喷漆工2人,喷漆房外有汽泵四台、调漆台2架、喷枪2个、油漆、稀料、喷漆其他工具等,厂房内有两台小汽车车号分别为豫EDC8685、苏0UNZ27等待喷漆。现场发现牌照为豫ED78798、豫E182A8两台车辆刚刚完成喷漆,喷漆间内有完成喷漆保险杠2个,车间内有喷好漆成品:保险杠2个;后保险杠1个。车间内存有大量废塑料薄膜、废报纸、废胶带条等喷漆残余垃圾,车间内有废漆桶和废稀料桶。现场检查时气泵处于开启状态。经调查该喷漆点为王栋所经营。王栋在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中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无人机航拍照片;违法证据照片、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2月26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522环责改字〔2024〕46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2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改正了违法行为。
2025年1月21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5〕2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从事废品回收、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废品回收、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从事废品回收、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情节一般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3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2, 1, 1],处罚金额(X):3850,代入公式:3850 = 3000 + ( 20000 - 3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企业规模和管理类别未被采用是该喷漆点为个人经营,最终裁量金额:38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从事废品回收、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叁仟捌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