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

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yx.gov.cn 来源:安阳县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5-03-06

  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共安阳县委办公室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县办文〔2019〕23号),于2019年1月由原安阳县工商质监局和安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并成立。内设有16个股室,9个市场监督管理所,1个综合行政执法大队,3个二级机构,共有在职干部职工135人,其中党员109名。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市场监督管理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县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承担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和企业年度信用抽检工作;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规范全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全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县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拟订全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指导安阳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五)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委托,承担相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六)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牵头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负责全县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拟订全县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全县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全县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全县商品条码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拟订全县检验检测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全县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和保护运用。拟订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交易运营的政策、规划;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促进全县非公经济发展,指导、协调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十八)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十九)负责乡(镇)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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