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5年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居民: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省、市三项扶助有关规定要求,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及年审工作。申报工作将于2024年11月17日开始,于2024年12月25日结束,请符合相关条件的对象及时到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申请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
一、确认条件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3、年满60周岁;
4、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近照四张,以及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原无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由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到户籍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还应提供退休证和退休金(养老金)发放部门出具的退休金(养老金)发放证明,以及现户籍地县级卫健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的证明,到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年满49周岁后由外省(区、市)迁入的人员还应提供其原工作单位和原户籍地县级卫健部门出具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与扶助的证明。
(四)离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申请人应对本人提供的相关情况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对查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助金的,按规定将其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确认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申请材料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表》(一式三份)。
1、夫妻双方及子女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一寸免冠照片4张;
3、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4、再婚的应提供双方的婚育史证明材料;
5、收养子女的需提供合法收养手续;
6、丧偶或子女死亡需提供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一、确认条件
本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二、申请材料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
1、夫妻双方及子女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一寸免冠照片4张;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丧偶提供死亡注销证明;
5、再婚的应提供双方的婚育史证明材料;
6、子女伤残需提供民政部门办理的残疾证,子女死亡需提供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7、收养子女的需提供合法收养手续。
扶助对象年审
已经享受奖励扶助的人员,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扶助证到村民委员会进行年审,由村民委员会逐人核实情况,未按时间要求参加年审且未向村委会说明正当理由的,停发奖励扶助金,退出奖励扶助。
安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