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缺受理制度
一、“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
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审批服务事项,经服务对象做出相应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或窗口先予受理和审查,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补正的材料、形式、时限和超期的处理办法,服务对象在材料补齐补正后,政务服务部门或窗口及时出具办理意见,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关批文和证照。
二、容缺受理以服务对象自愿申请为原则,服务对象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不予进行容缺受理。
三、服务对象所申请的事项属于容缺受理事项,服务对象同意并与受理窗口签订容缺受理承诺书后,受理窗口即启动容缺受理流程,开始计算审批时间。
四、各审批服务单位要逐项理清行政审批事项申办的法定主要条件、应当提交的主要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的次要条件及可以补齐补正的资料,并编制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五、受理窗口收到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内补交的资料后应及时审查,如服务对象提供的有关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该审批事项承诺时限内及时办理有关审批及证件证照发放手续。
六、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资料或所补正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应终止办理,相关窗口工作人员告知服务对象,并将申请资料退回,服务对象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