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0001-2016-193 | 有 效 性 | 现行有效 |
发文机关 |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年05月16日 |
标 题 |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县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安县政办〔2016〕53号 | 发布时间 | 2016年05月25日 |
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县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
《安阳县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5月16日
安阳县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依规解决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突出问题,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按照省、市关于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在深入开展环保大检查、全面排查清理建设项目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区别不同情况,明确清理整改时限,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改,确保2016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促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整改范围
全县范围内2015年1月1日前已建成或投产的项目。
三、整改原则
(一)关停一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选址不当、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环境风险大、群众反应强烈、不满足环保要求的,已建成项目依法实施关停,在建设项目依法停止建设。
(二)整改一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评准入要求的已建成项目,项目单位要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通过评估提出达标排放且不降低我县环境质量的措施,经环保部门认可后,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委托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确认实现达标排放的,环保部门对其进行备案,并办理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报请县政府依法关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评准入要求的在建项目,按照环评准入要求,限期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完善一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满足稳定达标排放等环保要求的已建成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后,环保部门对其进行备案,办理排污许可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影响小、纳入建设项目环评豁免管理名录的已建成项目,实行豁免管理。
四、时间安排
我县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时间从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结束,分为全面清查、制定方案、清理整改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查阶段:以2015年环保大检查清查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各乡镇排查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为基础,对全县范围内建设项目逐一进行认真核查,全面了解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摸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底数,建立准确的底数台帐,真正做到排查清理无遗漏、无差错。
(二)制定整改方案阶段:按照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33号)要求,对清查出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制定清理整改方案,明确任务,为全面实施清理整改奠定基础。
(三)全面清理整改阶段:对清理出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处理。
1.对未经环评审批已正式建成投产的项目,以及仍在建设或建成未投产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理。
2.对需要关停的项目依法实施关停,2016年9月30日前关停到位。
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评准入要求的已建成或在建项目,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提请县政府责令关停。
4.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满足稳定达标排放等环保要求的已建成项目,完善环保手续。
5.对满足环保“三同时”验收条件的,予以分期分批验收。
6.对在清理整改过程中。不执行清理整改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理,移送公安机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与的清理整改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县发改、工信、国土、住建、工商、林业、农业(畜牧)、水务、金融、环保、供电、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动清理整顿有关工作。
(二)提高认识。清理整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是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证的必然要求,也是正视现实、实事求是、依法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迫切需要。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集中力量,各单位一把手亲自抓,主管副职具体抓,落实责任人,落实阶段目标任务,落实整改措施。强力攻坚克难,切实做好清理整改工作。
(三)密切协作配合。发改、工信、国土、住建、工商、水务、金融、环保、供电、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对清理整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合力推动清理整改工作深入开展。
各乡(镇)政府:对需要整改、完善企业督促整改到位;对需要关停的企业负责关停到位。
县环保局:明确清理整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清理整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整改、完善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的审核、备案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等工作。
县发改委:明确清理整改工作需执行的产业政策,负责对清理出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的认定,提出明确意见,对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县工信委:落实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相关要求,负责对清理出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认定,提出明确意见;对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所属单位用地手续进行认定,提出明确意见。
县城乡规划中心:组织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与规划相符性进行认定,提出明确意见;
县水务局:组织实施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拆除的水利建设项目、渔业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项目的关停拆除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与林业相关要求相符性进行认定,提出明确意见。
县工商质监局:负责依法对关闭取缔企业吊销营业执照。
县供电公司:负责依法对关停企业落实断电措施。
金融部门:负责对按要求应关停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及所属企业,取消资金支持。
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对清理整改期间涉及违法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懒政怠政、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四)严格责任追究。县政府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办公室要加强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的督导,及时掌握进度,促进清理工作有效开展,对清理整改工作不认真、任务不落实及不作为、慢作为、懒政怠政、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