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关于《安阳县(示范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02 12:47 信息来源: 安阳县人民政府 访问量:

  一、发文背景

  为加强我县城镇生活垃圾管理,进一步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效率,特制定《安阳县(示范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利于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消除环境污染,改善我县生态环境;有利于推进我县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发文依据

  由于区划调整,2010年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的通知》(安县政〔2010〕85号已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和新要求;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安发改办〔2005〕722号)等精神,按照“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并经过充分调研后,我县制定《安阳县(示范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垃圾处理费用补偿机制,严格落实“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合理补偿垃圾处理成本,提高居民环保意识,改善我县生态环境,为全面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按《安阳县(示范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收,进一步提升我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缴率和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县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三)建立了责任明晰的征收管理架构。《安阳县(示范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各部门职责分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做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示范区税务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人民政府、教育、卫健、交通运输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收工作。



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县(示范区)城镇垃圾 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