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0001-2023-115 发布机构: 安阳县人民政府
关键词: 垃圾处理费征收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29日
发布日期: 2023-12-02 12:50 体裁: 通知
文号: 安县政〔2023〕20号 有效性: 长期有效
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县(示范区)城镇垃圾 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2 12:50 信息来源:安阳县人民政府 访问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县(示范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1月29日

  安阳县(示范区)城镇垃圾处理费

  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进一步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效率,不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安阳市城市管理局 安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与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城〔2021〕199号)和《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安发改办〔2005〕722号)等精神,按照“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安阳县(示范区)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及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城中村居民)和暂住人口、交通运输车辆等。

  二、征收标准

  1.城镇居民:每户每月4元,养狗户每月每只加收2元;暂住人口(含建筑施工队)每人每月1元。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在册人数每人每月1元(由单位交纳)。

  3.各类学校每人每学期2元(由学校交纳)。

  4.医疗机构:除由单位缴纳每人每月1.5元垃圾处理费外,按住院床位计算,每床每月2元;10个床位以下的诊所每平方米每月1元(由医院或诊所交纳)。

  5.营业性场所按以下标准征收:

  餐饮业:每平方米每月1元。

  娱乐服务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网吧、洗脚房、台球厅、照相馆、桑拿洗浴、美容美发等)每平方米每月2元。

  经营性门店(除餐饮业、娱乐业以外)实行分段计费:100(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每月0.8元,101(含101)平方米至5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6元,501(含501)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4元。

  旅店业:按住宿床位每床每月4元(按60%住宿率计收)。

  集贸市场:每平方米每月1元。

  其它(含停车场、洗车场、加油站、废品回收点等)每平方米每月1元。

  6.零星摊点(含早夜市)按下列标准征收:5平方米以下每摊点每天1元(含5平方米),5.1-15平方米以上每摊点每天2元(含15平方米),15.1平方米以上每摊点每天3元。(由各镇政府协助征收)

  7.车辆(由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征收)

  货运车辆:按吨位计收,每吨每月1.5元。

  客运车辆:按核定座位计收,每个座位每月0.2元。

  出租车:每车每月3元。

  8.经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同意,有自运能力,将生活垃圾运至处理厂的每吨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30元。

  9.建筑垃圾、渣土:以吨为单位,每吨2元(不含清运费)。

  三、征收办法

  (一)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安阳县(示范区)办事机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财政局协助,各单位在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将本年度垃圾处理费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依照营业面积征收的,由各镇核定营业面积及应缴费额,凭城市管理部门缴费通知书到税务机关缴纳。

  (三)为提高征收效率,确保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时征收到位,税务部门可委托城市管理、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教育、卫健、工信、水利等有社会服务或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区分行业类别进行代为征收。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征协议和非税收入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城镇垃圾处理费的代征代缴工作。代征手续费纳入垃圾处理费支付范畴,代征手续费不得超过委托代征金额的5%,具体实施细则由税务、城管、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四)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国家政策范围内认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企业破产和停产整顿期间(依据市场监管税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文件)免收。

  四、具体措施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依据实发工资情况核定并向县城市管理部门提供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二级机构实有在编在职人员底数,人员底数以上年度12月底数据为准。

  (二)各镇负责本辖区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底数摸排和征收基数的核定工作。

  (三)按照属地原则由税务部门指导所属建制镇辖区税务分局依据县城市管理部门及各镇向缴费义务人下达的缴费通知书进行征收。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住建局协助税务部门征收;达到委托条件的,由税务局按照征收办法第三条进行委托。

  (五)客运、货运车辆及场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交通运输局协助税务部门征收;达到委托条件的,由税务局按照征收办法第三条进行委托。

  (六)医疗机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卫健委协助税务部门征收;达到委托条件的,由税务局按照征收办法第三条进行委托。

  (七)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教育局协助税务部门征收;达到委托条件的,由税务局按照征收办法第三条进行委托。

  (八)缴费义务人应按照城市管理部门及各镇缴费通知书确定的缴费金额,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到辖区税务部 门或通对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支付宝等方式申报缴纳城镇 垃圾处理费。缴费义务人未按时申报缴纳的,由税务部门通过涉税渠道及时催缴。逾期不缴纳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进行处罚。

  (九)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严禁擅自减免收费。县城市管理部门要会同属地乡镇政府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基数的核实工作,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核定工作程序,落实公示制度,确保收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做到应收尽收。

  (十)对侮辱、谩骂收费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的通知》(安县政〔2010〕85号)同时废止。



全文下载: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县(示范区)城镇垃圾 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