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0001-2022-184 | 有 效 性 | 现行有效 |
发文机关 | 安阳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年11月09日 |
标 题 | 安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授权安阳县交通运输局代表本级人民政府 对安阳县兴邺城乡公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决定 | ||
发文字号 | 安县政〔2022〕20号 | 发布时间 | 2022年11月21日 |
安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授权安阳县交通运输局代表本级人民政府 对安阳县兴邺城乡公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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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阳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2-11-21
安阳县交通运输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安阳县兴邺 城乡公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企业类型国 有独资,授权安阳县交通运输局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安阳县 兴邺城乡公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代 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 者等出资人权利。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县财政 局(国资办)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指导和监督。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