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0001-2023-64 | 有 效 性 | 现行有效 |
发文机关 | 安阳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年02月22日 |
标 题 | 安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阳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安县政〔2023〕2号 | 发布时间 | 2023年02月24日 |
安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阳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适应质量发展形势,大力推进实施质量强县战略,提升我县企业和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县人民政府对原《安阳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阳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2月22日
安阳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大力实施质量强县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加快提升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和经营结构,进一步增强我县经济文化综合竞争力,实现富民强县的新跨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豫政〔2009〕61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决定》(安政〔2017〕25号)和《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县战略的决定》(安县政〔2009〕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阳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安阳县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省内、市内、县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企业自愿、优中择优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2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若干名县长质量奖提名奖,主要授予虽未获县长质量奖,但管理水平较高的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对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县长授权,设立安阳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六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评审办),办公室设在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县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起草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实施指南和评分标准,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抽调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
第七条评审组必须由3名以上奇数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安阳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组织开展了质量兴企活动,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
(三)管理体系与人员要求:
1.工业企业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保持认证的有效性(食品企业应通过ISO22000或HACCP认证,药品、汽车及零部件等行业企业须通过专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涉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因素的还须通过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须积极实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并有一定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国家注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2.建筑施工企业须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具有与其批准业务相适应的取得相关资质的人员,企业近3年内所承建的工程获得过省优以上工程;
3.农业组织须是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并严格实施农业标准体系或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服务类组织须建立实施服务标准体系或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各类申报组织均须具有经县长质量奖评委会评审办认可的卓越绩效自评师1名以上。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2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业前列。
(五)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与社会声誉;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与省优质工程和优秀服务品牌等荣誉的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
(六)应分别取得县级税务、环保、安监、发改委、工信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获得县有关主管部门和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的推荐。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参加县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县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县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度县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在县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评审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县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经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呈县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后,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由安阳县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向获奖单位颁发县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六条县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资金奖励(奖金10万元)。复评获得县长质量奖和获得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不享受政府奖励资金(只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七条县长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财政局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县长质量奖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评审办负责监督。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申报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实事求是,确保申报材料数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审办可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获奖单位可以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和有关活动中,标明或宣传本单位获得县长质量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和有效截止日期,不得声称和标明本单位产品获得县长质量奖荣誉。
第二十一条获奖单位应建立持续改进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服务质量,持续提升全面经营绩效和品牌影响力,在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和名牌战略中发挥表率作用,并积极宣传交流本单位的先进质量文化和质量工作经验、成果。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应恪守诚信,模范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确保质量安全,自觉维护县长质量奖的声誉。
第二十三条获奖单位应按上级规定及时报送质量奖情况统计报表和有关信息。获奖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县长质量奖评审办提交上一年度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自评报告,重点阐明在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改进、结果等方面取得的关键绩效和重大改进,并与标杆和自身过去(近3年)的数据情况进行对比,科学分析面临的挑战、机遇和自身存在的问题、差距,提出今后的改进发展方向和目标措施。
第二十四条评审办应加强对获奖单位的后续监管,组织专家每年至少对获奖单位巡查诊断一次,并督促其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对不积极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可采取暂停使用县长质量奖荣誉、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建议撤销荣誉等措施。评审办在后续监管中应重点关注获奖单位的诚信守法、质量安全、经济效益、社会形象、改进机制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获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提请政府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公告:
(一)质量管理水平显著下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的;
(四)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
被撤销县长质量奖的单位,不得再使用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且5年内不得再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二十六条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七条评审办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评定的县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的,重新颁发奖牌(奖杯)、证书,但不再颁发奖金。复评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再继续使用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复评单位不占当年的评定指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县长质量奖应不断扩大培育、评审行业,县长质量奖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的评审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阳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安县政〔2020〕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