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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息
  • 职能介绍
  • 机构分工
  • 内设科室
  • 生态环境分局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前身为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安阳县计划经济委员会下设的环境保护办公室,1988年3月成立安阳县城乡建设环境建设保护委员会,1990年9月成立安阳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1997年5月撤销安阳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正式组建安阳县环境保护局。2019年3月,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挂牌成立。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位于安阳市紫薇大道东段509号,现有干部职工68人。内设办公室、财务审计股、人事股、政策法规股、环境执法股、固体废物和化学品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股)、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审批服务股)、自然生态保护与科技监测股、水生态环境股、大气环境股、土壤生态环境股、移动源污染监管股等十二个股室。下设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阳县环境监测站、安阳县辐射监督管理站、安阳县环境投诉受理中心。
    近年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环保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目标,深入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防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全县环境安全,提升全县环境质量,积极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为安阳县环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办公地址: 紫薇大道509号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    季: 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    季: 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372--2538699 
    负责人:郭万明 
                                
  • 机构分工信息
    郭万明 局长
    [分管工作]

        主持全面工作。

    马金霞 副局长
    [分管工作]

      负责财务、工青妇工作;分管财务审计股。

    胡岩江 副局长
    [分管工作]

      

      负责环评审批、总量控制、营商环境、水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固化、辐射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等工作;分管水生态环境股、固体废物和化学品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股)、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审批服务股)。

    董艳勇 副局长
    [分管工作]

      

      负责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人事、党务、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综合治理、老干部管理、招商引资等工作;分管办公室、大气环境股、人事股。

    张红梅 副局长
    [分管工作]

      负责土壤环境污染防治、人居环境整治、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分管土壤生态环境股。

  • 生态环境分局
    办公室为分局综合科室,将分局办公室和综合执法科办公室合一。负责文电、会务、值班、档案、督查、宣传、后勤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政务公开、信息网管理、行政后勤管理及综合协调;离退休干部人员管理;负责组织建议、提案办理答复工作; 承办局党组业务日常工作等。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及方向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局财务管理、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承担人事、党建、纪检、工、青、妇等工作。协助局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承担局党建日常工作;拟定局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承担局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等相关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处罚和环境损害赔偿等工作,承担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牵头落实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参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牵头协调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负责全县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行使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对因开发土地、矿藏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行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行使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行使对自然保护地内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拟定本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制度、工作计划、执法检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对本辖区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制度及标准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信息化及大数据管理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政务信息公示公开工作。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调度、协调处置和预案管理、风险评估、应急演练等工作;组织编制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安全应急日常管理、环境应急事件处置、生态环境信访等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相关政策、规划、方案及规范;负责全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拟订全县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相关政策、规划;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的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等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承担全县政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管理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窗口的运行管理等。 
                                            
    负责全县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负责监测数据核查相关监管等工作;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参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协调组织实施重大环境科技计划项目及技术工程示范;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组织生态环境规划、环境计划、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等工作;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水功能区规划,负责跨县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工作;依法确定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污单位排污名录;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排污口设置;参与指导农业面源水污染治理工作;参与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水污染物总量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对政策措施,依法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指导落实相关政策、规划、规范;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负责全县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环境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和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组织实施大气移动源污染防治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承担机动车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负责机动车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对大气移动源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