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安阳县人民政府和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ayx.gov.cn)。

  2.安阳县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

  3.在安阳县人民政府移动客户端以及广、电视等其他方式。

  4..在安阳县档案馆设立的安阳县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在安阳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的政务公开专区,可线上线下查阅政府信息及其他主动公开信息,开展政策咨询服务。

  安阳县政务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372—2610068;地址:安阳市站南大道与诚信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东。

  安阳县档案馆联系电话:0372-5060519,办公地址:安阳市北关区解放大道180号老县委院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安阳县人民政府或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安阳县示范区管委会党政综合楼460房间

  工作时间: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72-5970073

  2.邮政寄送

  收件人: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

  地址: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安阳县示范区管委会党政综合楼460房间

  邮政编码:455000

  联系电话:0372-5970073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3.电子邮件提交

  电子邮箱:ayxzwgkk@126.com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请登录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安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领取,也可以在安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

  办公地址: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安阳县示范区管委会党政综合楼460房间

  工作时间: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72-5970073

  电子邮箱:ayxzwgkk@126.com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依申请公开表格下载:

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