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522 环罚决字〔2024〕5号
发布日期:2024-03-11 09:00 信息来源: 生态环境 访问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0522 环罚决字〔2024〕5号

 

单位名称:河南兴成轨道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雪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9GEJ9037

住址:安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铜雀路与利达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2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30日14时30分环保部帮扶组第十一专业组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按照2024年1月24日《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从2024年1月25日12时至2024年2月1日9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你单位2023年10月制定的《2023-2024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显示:橙色预警下减排措施为“弹条自动化机器人生产线1条允许生产早8点至晚8点不超12小时,渗锌生产线1条停产(共1条),单螺旋排气式挤出机、注塑机、双螺杆造粒机9台停产(共9台);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部帮扶第十一专业组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渗锌生产线、弹条生产线、单螺旋排气式挤出机正在生产。经调查,2024年1月30日14时30分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保部交办材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纳入重污染天气响应预案企业清单;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业规模证明;环评、排污许可登记资料;企业违反管控生产证据;现场勘察示意图等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2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42号),责令你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2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2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年2月27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2环罚告字〔2024〕3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

依据《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整改,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处罚金额(X):14000元,代入公式:14000=10000.0+(30000.0-10000.0)x[(3/5)2+ ( 12+12+12+12+12+12+12+12 )/(52x8) ]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4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代办银行:中国建设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3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