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03-15 14:38 信息来源: 生态环境 访问量: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522环责改字〔2024〕2号

 

单位名称:河南兴成轨道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雪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9GEJ9037

住址:安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铜雀路与利达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

2024年1月30日14时30分环保部帮扶组第十一专业组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按照2024年1月24日《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从2024年1月25日12时至2024年2月1日9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你单位2023年10月制定的《2023-2024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显示:橙色预警下减排措施为“弹条自动化机器人生产线1条允许生产早8点至晚8点不超12小时,渗锌生产线1条停产(共1条),单螺旋排气式挤出机、注塑机、双螺杆造粒机9台停产(共9台);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部帮扶第十一专业组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渗锌生产线、弹条生产线、单螺旋排气式挤出机正在生产。经调查,2024年1月30日14时30分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保部交办材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纳入重污染天气响应预案企业清单;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业规模证明;环评、排污许可登记资料;企业违反管控生产证据;现场勘察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