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522环罚决字2024〕4号
发布日期:2024-03-15 14:32 信息来源: 生态环境 访问量:

    安    

行政处罚决定书

0522环罚决字〔2024〕4号

谭红涛

身份证号码:4105221987082####1

地址:安阳县韩陵镇韩陵大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30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县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谭红涛中空玻璃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谭红涛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中空玻璃加工点并投入运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负责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据等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月9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2环责改字〔20241号),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改正违法行为。经核查,你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2月28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2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年2月28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2环罚告字〔2024〕2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75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5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处罚金额(X):4692,代入公式:4692= 1500.0 +( 7500.0 - 1500.0 ) x [ 52/52+ (12+12+22+12+12/(52x5)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4692.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肆仟陆佰玖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代办银行:中国建设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开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3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