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民政局
关于开展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6 09:25 信息来源: 民政局 访问量:


各全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民政局将开展2023年全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主管单位在年检中承担的职责

业务主管单位在年检中承担的职责是:本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年检初审职责,对主管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本行业政策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督促主管的社会组织及时向县民政局提交年度检查材料。

二、年检方式、时间及范围

(一)年检方式。网上填报和纸质填报相结合

1.网上填报。3月11日之后,社会组织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输入社会组织账号密码进行登录,访问“法人服务”“年检年报”,即可登入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系统填写《年度报告书》。未实名注册法人账号的社会组织,需先注册法人账号,再进入“年检年报”系统填写《年度报告书》。

2.提交纸质材料。①年度检查报告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式三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初审结论、加盖印章,而后提交至民政局。②财务审计报告书。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一式三份,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2023年度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④党组织成立的批复文件或选派党建指导员的相关资料(若复印件需要签字章)。

(二)年检时间。全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材料在2024年5月31日前报送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在此时间段内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初审、报送、终审工作。

(三)年检范围。2023年6月30日以前经民政局或安阳县行政审批局登记成立的全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四)年检各环节完成时间节点安排。

1.2024年5月1日以前,将年检报告书和其它所需材料,交由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并报送民政局审

2.2024年5月31日以前,民政局完成审核并出具“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意见;

3.2024年6月30日前,民政局将社会组织参加年检情况在网上向社会公示。

三、年检需提交材料

1.《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社会组织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式三份);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4.党组织成立的批复文件或选派党建指导员的相关资料。

5.其他相关材料

四、年度检查结果运用

民政局按照社会组织上报的年检材料,依据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标准(见附件1、附件2),结合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做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根据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对存在违规的社会组织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民政局组织人员进行审查验收。对审查验收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的社会组织,民政局将视情况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连续2年不接受年检的社会组织,将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年度检查注意事项

(一)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报送年检材料,对年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年检截止日期为2024年5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根据有关规定,民政局不向参加2023年度检查社会组织推荐会计师事务所。

(三)社会组织在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联系民政局社会

地址:安阳县白璧镇亚龙湾路与华文路交叉口西北角安阳县北务综合办公区B区2层212房间

联系人:任洁   张爱娟   

联系电话:0372-26112860372—2965322   

电子邮箱:ayxmzjshg@163.com

 

 

 

附件:1.全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2.全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2024年3月8

 

 

 

 

 

 

附件1

 

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3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换届的;

 5.不按规定配备负责人,负责人违反规定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7.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

9.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

10.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14.年度工作报告书与实际不符的;

15.报送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补正的;

16.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18.2023年度因违法违规事项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9.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20.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21.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22.违反行业协会商会任职管理办法的;

23.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4.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未履行有关手续或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2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26.重大活动未备案的;

27.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28.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形或违规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及时完成整改的,年检时可以视情节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附件2

 

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民政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5.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6.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7.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8.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10.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11.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2.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5.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16.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7.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8.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2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21.设立分支机构的;

22.本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23.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4.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25.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