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县市监处罚[2023]172号
发布日期:2024-03-04 09:58 信息来源: 市场监管局 访问量:

  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县)市监处罚[2023]172号

  当事人:安阳县崔家桥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编号:41745548-141052211C2201

  住所(住址):安阳县崔家桥镇南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郝学丰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阳县崔家桥镇卫生院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卫生院化验室窗口工作台发现2支艾科·精点血糖测试条(生产企业名称:艾康生物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振中路210号;批号:202103132;生产日期:20210309;失效日期:20230308;生产许可证编号: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120007号;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浙械注准20172400224;规格:25人份/筒.);1支Cpn-IgM样本稀释液(企业名称:北京中检安泰诊断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0200701;生产日期:20200713;有效期至:20220112;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械注准20173400661);国药堂发热门诊药架上发现4袋杏林之路穴位压力刺激贴(生产企业名称:山东歆悦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金乡县司马镇瑞德工业园;批号:2020070303;生产日期:20200703;有效期至:20220702;生产备案凭证编号:鲁宁食药监械生产备20190003号;产品备案凭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鲁宁械备20190013;规格:2贴/袋.),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过期医疗器械依法予以扣押并责令改正。2023年5月25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案件事实)上述医疗器械是当事人管理不到位,化验员和国药堂医生里没有及时清理造成。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和扣押产品说明书,根据票据、说明书显示及当事人陈述,艾科·精点血糖测试条为二类医疗器械,每条购进时2.2元,共48条,货值金额为105.6元;Cpn-IgM样本稀释液为肺炎衣原体IgM抗体检测试剂盒中的样本稀释液(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械准注20173400661)为三类医疗器械,每支单价12.15元,共1支,货值金额12.15元;杏林之路穴位压力刺激贴为三类医疗器械,每袋购进价格19.5元,共4袋,货值金额78元。上述医疗器械货值共计195.75元。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的客观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购进票据及涉案物品说明书复印件,进一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类别及涉案货值金额;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资质和该案当事人的身份;

  4.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处理该案件的具体负责人。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本局于2023年6月12日向安阳县崔家桥镇卫生院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县市监处告〔2023〕稽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规定进行处罚。

  (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并能及时改正相关违法行为,涉案物品货值金额195.75元,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裁量等级可以定为从轻,按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9.1.6关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2.9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9.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 30%以上 1.11 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2支艾科·精点血糖测试条、1支Cpn-IgM样本稀释液、4袋杏林之路穴位压力刺激贴;

  2、罚款人民币28000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收款单位:安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账号:10022587544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6月21日